案例:
50岁的李某在某医院维护院内停车秩序。今年6月25日上午10点,正在引导车辆的李某发现一辆黑色宝马车驶进大院后直接停在了医院行政大楼门口,没有按指示停在车位上,就连忙跑上前劝阻。虽然宝马车主赵某一再表示只停一两分钟就离开,但较真的李某要按规定执行,坚持不让停。赵某感觉被拒绝停车失了面子,就甩手将车门关上后走进了医院行政楼,不再理睬李某。
一时冲动的李某就拿出一把指甲刀在宝马车上用力划了一条线后,若无其事地走开了。赵某发现车子被划伤后,立即报了警并向民警提供了线索。由于李某故意划车的事实清楚,警方随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经估价,宝马车划痕修复费共计93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并未对自己划车造成的价值认定提出异议,而且还向赵某赔偿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李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数额的标准,各地的认定标准均有所不同,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本案中,李某出于报复和泄愤划伤宝马车,给车主赵某造成了9300元的损失,所以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属于数额较大的情节,但因李某已作出部分经济赔偿,且认罪态度良好,所以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做出了从轻处罚。
对于保安员来说,经常与各种各样的车主打交道。当遇到案例中类似的情况时,保安员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自己的领导或者单位保卫部门,让他们出面解决,而不能因为一时的头脑发热,让自己有理变成没理,甚至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