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2014年12月,胡某(女)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经协商,肇事方一次性赔偿了18万元,其丈夫叶某一人将这笔赔偿金全部领走,胡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该赔偿款,叶某则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胡某的父母没有权利分得该笔赔偿款,因此发生争执。胡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请问,交通事故赔偿金是否全由配偶继承?
保安员赖春晖
赖舂晖:
你好!
本案中,叶某不应独占赔偿金,胡某父母有权分得该笔赔偿款。这笔赔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应先扣除丧葬费、胡某需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参照《继承法》确定有资格分得剩余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他们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适当分割。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见,“打包”赔偿的赔偿内容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另外,如通过计算,“打包”赔偿款少于法定的死亡赔偿金应赔偿的数额,根据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也应先将死者生前应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扣除,再进行分割。“打包”赔偿款在扣除仍多于法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应赔偿的数额,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精神抚慰金的,都应一并进行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死亡赔偿金不能纳入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而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并没有色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况且,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没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因此,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且,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实际情况、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而更加体现公平正义。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4)经继承人之问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不管女儿有没有出嫁,都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因此胡某的父母不仅有权利分得该笔赔偿款,而且分割前还应扣除胡某应该承担的赡养父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