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5月26日,在珠宝商行工作的谭某失恋了。当晚值夜班时,他关掉店内的电源,疯狂地将价值395万元的金条及各种贵重首饰洗劫一空。
50个小时后,22岁的谭某在广州落网,当时他正在一家酒楼里准备用赃款好好吃一顿。
“我的资料公司都有的,我不是为了钱。”被捕后,谭某这样解释自己的作案动机。他说,因为案发当天女友提出和他分手,他多次挽回无果,于是一时冲动盗了金店。
“从小到大逃学、调皮,我爸爸妈妈从没打过我一次,我不是个好儿子。”说起这些,谭某哭了,他说这样做很不值得,“我想我是再也出不去了,只想他们保重身体。”
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另外,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做出专门的解释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
本案中,谭某踹开珠宝商行店门,盗取珠宝首饰的行为是典型的入室盗窃行为。因其所盗窃财物价值高达395万元,所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处罚。
尽管事后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谭某因为一时冲动,选择了错误的发泄方式,不仅失去了爱情,还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年华,更伤害了自己的家庭。商场、超市、工厂等单位的保安员,切不要监守自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