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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去行政化后保安协会职能的发挥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31日 已浏览2602次

我国保安服务业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辅警作用,有效弥补了警力不足的问题,因此,行业产生与发展一直离不开公安部门的有效监管和行政力量的介入。在保安服务业发展初期,由于治安防范的重要性与保安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适当的行政介入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行业良性发展产生了巨大而积极的作用。产生于这一时期的保安协会自然同众多保安公司一样,有着一定的行政色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保安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日益规范,行业立法日臻完善,保安公司与保安协会的去行政化逐步被提上议事日程。

行业协会的基本作用是代表行业全体人员基本利益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并接受政府监督,具有非政府性(即非行政化)、自治性等主要特点。成立之初的保安行业协会具有一定行政化色彩,实际上是将政府、协会、企业三方机制合并成政府与企业的双方机制,协会让渡了本身的部分职责,承担起了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职权执行者的角色。在当时,保安公司与保安协会相比社会其他公司与行业协会来说,极具特色,有很强的行政依附性。这一特点对保安服务业这一特殊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保安协会成立初期加强行政依附的必要性

保安协会成立初期所具有的行政依附是行业主管部门经过长期论证和结合我国保安行业现状做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决定,经过多年发展,也证实了其在限制行业消极因素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交替时期,必要的行政干预被广泛运用到各行各业,并在过渡时期产生了重要作用。保安服务业与保安协会产生时,正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新生事物,将其投放到社会主义制度里时,开始必然会产生各种不适症状,其自发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在此时期暴露得更为明显。因此,行政干预对限制市场经济自身缺点十分必要且行之有效。保安协会与保安服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新生事物之一,利用行政干预其发展符合当时经济特点。

二、现代保安服务业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无固定模式和经验可借鉴,行政力量的介入与引导可保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国保安行业发展显然历史悠久,但与现代保安行业的发展体系和要求有着巨大差别,因此,溯及既往无经验可循。现代保安行业发展模式在西方国家发展已日趋成熟,但基于国情和实际社会环境、地域差异,并不适合我国。纵向比较,无法延续既有经验;横向比较,无法复制固定棋式,因此只有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道路,一步一步“摸着石头过河”。行政力量的干预引导和适当介入,正是为了让保安协会在引导保安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怎么摸石头、摸得着石头、摸得稳石头”,从而顺顺利利地过好河。

三、行业的发展和初期特点需要行政力量的介入。行业发展初期,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行业监管缺乏有效体系、保安公司成立审批制度不完善等不利因素导致保安行业乱象丛生,行业协会在管理保安公司时,没有行政力量作后盾,很难形成有效监督。而这支力量如果缺乏自律,很有可能从维护公共治安力量变成维护少数人安全的个人武装力量,后果十分严重。因此行政力量介入行业协会,从内部对整个保安服务业进行自律,对保证整个行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其正面的社会治安保障作用十分必要。

四、行业立法不健全,致使协会自身职能发挥不充分,需要以行政力量为后盾来加强保安协会自律职能。保安行业发展初期,行业立法与相关规定相对欠缺,保安协会在发挥自身职能时,没有法律法规作保证,致使履行职责时“名不正,言不顺”,在落实相关自律管理职责时没有强制力,制定行业约束措施时没有公信力。行政力量的适当介入是对立法欠缺的有效弥补,能真正让保安协会各成员形成统一整体,保证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自律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避免行业协会形同虚设。

新形势下,保安服务业呈健康蓬勃发展之势,保安协会自身职能的发挥不断得到完善,行政力量的干预对保安协会发展过裎中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小,有些地方行政力量的过渡干预甚至成了协会自身发展的制约。因此,在新时期,去行政化是保安协会发展的趋势。

去行政化后协会职能充分发挥的保障

一、立法保障。通过立法,制定各类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赋予保安协会合理的法律地位与职权,在体制上保障协会职权的行使和对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让协会名正言顺担当行业自律的管理者与仲裁者,将过去的行政干预变为立法保障,实现通过行政没置获得行政强制权的主管机关与通过立法获得行业强制权的保安协会之问相互分离,让协会真正成为行政机关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沟通的桥梁。

二、行政保障。这里的行政保障不同于前文所述的行政力量干预,行政力量干预是行政机关指令保安协会完成部分行政职能,这种职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职能实施的效果归于行政机关,保安协会仅仅在其中充当职能行使的代表机构。而行政保障是将目前行政机关部分职能如从业主体资格审查、市场准入认证等让渡给保安协会,行政主体对协会的履职情况进行形式上的监督,从而转变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尴尬身份,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完全分离,利用立法杠杆来调节行政主体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三、契约保障。去行政化后.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协会成员对协会的认可程度。没有行政强制力量介入,协会的认可程度取决于自律公约的制定能否得到协会成员的一致认同并承诺遵循。从本质来i兑,协会就是同一行业经营者就行业经营等事项建立的统一协调组织,而这一组织存在的基础就是各行业主体达成的一致契约,体现在行业协会管理中就是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合法、合理、保障行业内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自律公约是协会充分发挥职能的内部制度保障。在契约精神的约束与指导下,协会在发挥自律作用惩治违约行为时,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师出有名,背后多数共同利益者的支持形成了一股无形的强制力,从而保障协会职能充分发挥。

四、自身运营机制保障。主要指通过完善保安协会自身运行机制,提升协会公信力,使协会履行每项职权时都能在公开、公平、公证的前提下进行,接受会员充分监督,让会员做到心中有数,增强对协会的信任度,使协会在行使职责时经得起质疑,提高协会公正无私的外部形象,充分体现其中立性和桥梁作用,而不是政府和企业任何一方的依附。个人认为,协会自身运行机制建设重点在以下几方面:
(一)内部各部设置与组合上实行专业分工与相互监督制约相结合;
(二)人事方面,面向杜会公开选拔人才,建立科学人事晋升机制;
(三)财务公开;
(四)工作程序公开化;
(五)涉及会员利益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业规定的制定和协会重大事项的决定民主化。协会是会员共同推举成立的组织,只有将其运行的每一步充分暴露在会员眼皮之下,才能将公平、公开、公证的精神落到实处,其作出的每个决定才会让会员信服,协会的自律作用才能彰显。

五、行业认证保障。推行统一的行业认证机制是发挥行业协会职能的又一重要保障。通过在行业内建立持续稳定的认证项目和统一的竞争标准,肯定在各项领域成绩突出的会员,树立保安服务业标杆,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的形成。严格的评审程序与公开的评审标准在经过不断实践后,逐步得到会员的普遍认同,认证项目的含金量不断提升,从而让认证给会员带来隐形的附加价值和品牌效应,引起会员对行业认证的充分重视,进而对协会作用引起充分重视,为协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重要保障。

去行政化后协会的主要职能

一、诉求表达。诉求表达是保安协会的基本职能之一,无论在去行政化前还是去行政化后,对协会会员整体诉求的表达都是行业协会存在的现实意义。去行政化后,诉求表达更为自由、方式更为多样,对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协会是其掌握行业情况、把握行业动态的风向标。协会在表达行业诉求的间时,也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行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为主管部门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管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二、法制反馈。去行政化后,保安协会不仅仅是被动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还应该能动地反作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与实际情况冲突的时候,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势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会逐步显现。当保安行业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者不能维护大多数从业者利益时,就需要保安协会代表行业提出合理的法律反馈意见,促使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重订,从而真正维护全行业人员的共同利益。

三、自律奖惩。保安协会自律作用能不能得到完全发挥的关键是有没有行之有效的奖惩执行制度,过去协会奖惩措施强制执行力不强,是因为在行政干预期间,协会会员只看重背后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协会职能,比如资格审定和许可等,对会员日常经营和遵守协会章程方面的奖惩不会引起会员充分重视。去行政化后,协会的所有职能有完善的立法作保障,协会的奖惩与会员的资质审查、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品牌效益等方方面面都息息相关,关系到保安服务企业的生死存亡,奖惩措施受到会员高度重视。协会通过奖优惩劣、奖好罚坏,树立正面典型.鼓励合法经营、创新经营模式、打击行业内违规经营行为,抑制不正当竞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向上发展。

四、专业指引。专业指引是指保安协会对会员及保安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行业发展规划与未来趋势预测。专业指引主要指两方面:一是建立全行业统一适用的保安服务行业操作规程与行业经营准则,规范保安服务经营行为,提高专业化程度;二是提出行业未来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发展走向正确轨道。保安协会基于其组成成员地域的广泛性、业务的专一性、服务对象的针对性等特点,对行业信息的收集汇总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经过收集整理,形成行业信息资源库,通过对信息资源库进行科学的数据分析后作出的专业指引可操作性强,对未来保安服务业发展趋势做出的专业判断也十分可靠。

五、认证评价。建立保安服务业统一的等级认证和年审评价制度有利于保安协会对从业者经营活动进行定期监督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观评价与考核,为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参考。除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认证评价外,还可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等级考试,建立保安从业人员人才库,提升优秀人才的社会公认度,促进人才跨区域跨行业流动,增强保安服务企业乏间及保安服务业与其他行业的人才与经营经验交流,打造一个开放的保安服务市场,提高保安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六、协助监管。去行政化后,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为外部力量对保安服务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由于监督对象多、范围广、面临问题复杂,这时就需要协会作为中介,发挥自律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各项活动进行监管。保安协会协助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反馈行业信息,为监管提供政策制定依据;
(二)反映行业基本现状,为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三)传达监管指令,预防行业违法行为产生;
(四)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先处置,减少监管工作强度;
(五)对行业争议进行前期仲裁,利用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六)对行业管理提供专业意见,不断完善行业自律规定,经过试行成熟后,报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保安协会除具备一般行业的基本职能外,基于保安服务业的特殊性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呈现出自己独特的职能,如何发挥好协会的职能,提高其公共服务作用,所面临的问题十分复杂多变,需要在不同时期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本文仅就个人观点进行浅显阐述,还有诸多不成熟之处。保安协会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会员单位的共同驽力,在保安服务业发展日趋规范的今天,笔者相信建立作用广泛、效率优先、服务专业、行业认同的现代化行业协会是大势所趋,也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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